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依本部指定之時 間及方式提出。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 安全維護計畫,為確認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訂定情 形,爰明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之時間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