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為
確保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落實,於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第一項)關鍵基
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
要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
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第二項)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所管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實施情形。(第三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稽核所管第一項特定非公
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發現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限期要
求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改善報告。(第四項)前三項之資通安全
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實施情形之提出、稽核之頻率、內容與方法、改善報
告之提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之。」爰訂定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其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提出之時間及方式。(第三條)
四、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提出之時間及方式。(第四條)
五、受稽核機關之擇定及其考量因素、稽核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事項。(第
五條)
六、稽核之通知及期程調整規定。(第六條)
七、受稽核機關之配合事項。(第七條)
八、稽核小組之組成、利益衝突之迴避及保密義務。(第八條)
九、稽核結果報告提出之時間及方式。(第九條)
十、改善報告提出之時間及方式。(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