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有教保相關系科者,應於每年四月三十
日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認可後,始得招收學生,培育其
為教保員,逾期不予受理;學制班別及培育人數、教保專業課程規劃及師
資異動時,亦同,但師資異動,得視需要隨時提出申請。
前項教保相關系科學生,依規定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且成
績及格,經學校發給學分證明,並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者,認定其
具教保員資格。
前項學分證明,應註記已修畢之教保專業課程科目。
第二項教保專業課程,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十學分:
    提供學生擔任教保員應具備幼兒教保理論、幼兒發展理論、幼兒身心
    特質、教育行政、政策及法規相關知識之課程。
二、教育方法課程至少十二學分:
    提供學生了解幼兒園課程大綱內容、課程、教學與多元評量、學生輔
    導及班級經營相關知識之課程。
三、教育實踐課程至少十學分:
    提供學生於修業期間熟悉教保實務相關機制之課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修正,並增列學制班別及培育
    人數、教保專業課程規劃及師資異動時亦應提出申請之規定,說明如
    下:
    (一)依現行實務作法,學校經認可之教保相關系科於學制班別及培
          育人數、教保專業課程規劃(包括課程架構、科目名稱、學分
          數及教學計畫)、師資及抵免教保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等事
          項異動時,均需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重新認可。
    (二)因教保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抵免之事項,依大學法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規定:「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
          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
          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
          、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
          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及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專科學校學生修讀本校
          或他校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保留入學資格、轉學、
          轉科(組)、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
          暑期修課、國外學歷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
          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各專科學校納入學則,並報教
          育部備查。」應由專科以上學校列入學則,報本部備查,爰不
          列入應重新申請認可之事項。
    (三)另學校無法開設完整課程,協助學生至他校上課及圖書設備、
          設施之異動,因屬學校執行之細節,且業有教保相關系科培育
          教保員培育評鑑檢視其執行情形,爰亦不列入應重新申請認可
          之事項。
二、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四、第四項由現行條文第五項移列。為因應各教育階段課綱以素養導向作
    為課程發展主軸,有關教保專業課程不再明定其科目名稱及學分數,
    爰明定教保專業課程,應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及教育實
    踐課程及各類課程之最低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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