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
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但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
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
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始得修習教育
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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