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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學校校長與全體教師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透過教務、學務、總務及輔 導相關人員互助合作之互動模式,與家長及社會資源充分配合,對學生 實施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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