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學校校長與全體教師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透過教務、學務、總務及輔
  導相關人員互助合作之互動模式,與家長及社會資源充分配合,對學生
  實施輔導工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