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辦學績效及其相關事項之
    審議。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之審議。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以下簡稱轉任)之審議。
四、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以下簡稱新任)之審議。
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得參
與討論及決議。
〔立法理由〕
一、本條所定僅適用於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爰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辦學績效表現,已有校長年度成績考核、學
    校評鑑及其他多樣機制得予評核,於辦理校長遴選時,現行組成考評
    小組進行考評,評核程序疊床架屋,且加重學校行政工作負擔,爰將
    第一項第一款「考評結果」修正為「辦學績效」,由各該主管機關就
    校長平日辦學情形、年度成績考核、學校評鑑成績、其他評核予以綜
    合總評,並將總評結果提供遴選會以為審議之參考(詳修正條文第十
    四條),以減輕校長候選人與所屬學校團隊接受訪視或評鑑等工作之
    負擔。另現行校長係逐年進行成績考核,如於校長遴選時另組考評小
    組進行考評,可能造成年度成績考核與考評結果不一致之情形,本次
    修正係為避免可能產生之實質落差及矛盾情形。
三、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並將「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
    」簡稱為轉任,以資明確。
五、第一項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並將「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簡稱為
    新任,以資明確。
六、於校長遴選作業實務上,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公立高級中等
    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遴選會審議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
    準、資格審查及其相關事項時,均未參與討論及決議,於第二項明定
    ,以資明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