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學校為兼顧班級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校長應協調校內
各單位及相關人員完備融合教育支持網絡,提供普通班教師與身心障礙學
生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
    特殊教育教學服務。
二、身心障礙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
    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支持教師班級經營。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提供諮詢或訓練服務。
四、身心障礙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與設備
    。
五、身心障礙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學校應提供相關人力執行
    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試務作業。
六、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應合作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輔導。
七、提供親師溝通及合作所需之協助與諮詢。
八、提供辦理戶外教育所需之人力。
九、提供融合教育之專業增能。
前項第二款人力資源及協助,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提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後,予以提供。
〔立法理由〕
一、為推動融合教育,增訂提供普通班教師人力資源及協助,且不減少原
    對身心障礙學生之協助。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明定為使普通班教師得
    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學校校長應協調校內各
    單位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所定教師係指普通班教師。現
    行條文序文規定係以評估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後,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
    ,其協助之主體為身心障礙學生,為符應上開規定意旨,爰增訂為提
    供普通班教師與身心障礙學生人力資源及協助。
二、另現行條文序文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由各級主管機關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需求後,提
    供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實務上,學校提供之人力資源及協助,大都
    無須經由鑑輔會評估,為保持彈性及依普通班教師與身心障礙學生之
    需求,予以立即性之支持,爰予刪除。又實務上,僅有第一項第二款
    部分,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提鑑輔會評估,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
    。
三、第一項各款提供支持規定如下: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另為符應教學現場實務需求,依身心障
          礙學生之需求程度,提供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予
          以普通班教師在班級經營上實質之支持協助,爰予增列。
    (三)現行條文第三款規定身心障礙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
          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治療或訓練服務
          。為符應融合教育理念,並提供普通班教師更多元人力資源及
          協助,除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外,另增列特殊教育教師、輔
          導教師,予以普通班教師支持協助,爰予修正。另,依衛生福
          利部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衛部醫字第一0七一六六二五三六號
          函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醫療業務」行為,係指以治療
          、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
          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
          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之總稱,現行條文對身心
          障礙學生提供治療服務並非屬單純之教學活動範圍,且教師及
          教學助理員亦未具治療等相關醫療專業,為免現行條文治療被
          誤認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之醫療業務,爰刪除「治療」一
          詞,並確保學生不因本項文字調整損及相關權益。
    (四)現行條文第四款規定身心障礙學生有教育輔助器具需求者,依
          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因教育輔助除器具外,亦包括設備
          ,爰予增列。
    (五)現行條文第五款規定之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
          答案皆屬於試務作業內容,爰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並修正協
          助為試務作業。
    (六)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
          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
          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爰增訂
          第六款明定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應合作提供輔導。
    (七)考量普通班教師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之溝通極為重要,親師溝
          通及合作過程中,需要學校團隊予以協助及支持,爰增訂第七
          款學校提供親師溝通之協助與諮詢。
    (八)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特質及戶外教育參與權益,為使普通班教
          師能順利教學,增訂第八款,學校提供教師辦理戶外教育所需
          人力之規定。
    (九)為提升普通班教師融合教育所需之知能,以了解身心障礙學生
          之特質、教學輔導、親師合作、班級經營,爰增訂第九款學校
          應提供融合教育專業增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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