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得對不
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短期補習班不
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資訊蒐集、查詢及利用。
中央主管社政機關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各級主管社政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之資訊,並
應建立資料庫,協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不適任人員查詢事宜。
前二項不適任人員之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
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為防止不適任人員進入短期補習班,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
    管機關應對渠等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而中央主管機關為
    提供或協助地方主管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前述資料,應建立短期補
    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爰予以明定。本資料
    庫已於本部「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下設置「短期補
    習班不適任人員專區」,提供地方主管機關專屬帳號及密碼進行使用
    。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社政機關應對各級主管社政機關依性騷擾防治
    法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資料
    建立全國性資料庫,俾利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查詢補習班擬聘(僱)或
    異動教職員工名冊是否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不適任情事。
三、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社政機關對於不適任人員之資
    訊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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