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次長一人為副主任
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本部業務主管及副主管。
二、本部矯正署署長、副署長、業務單位主管及少年矯正學校校長、副校
長。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四、民間相關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及實務工作者。
前項委員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其中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之委員應
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就本部或矯正
署現有人員派兼之。
〔立法理由〕 一、本會委員人數、組成、資格、遴聘(派)方式、委員比例及性別比例
。
二、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及工作人員若干人,並規定派任資格及方
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