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申請,除臺北輔導所之應受保護人直接向本會提出外,其餘應向 戶籍所在地之分會提出。 分會接受前項申請,應就各項文件切實審核貸予受保護人,並同時將受 保護人貸款資料副知其他各分會,發放後應報本會備查。 前項申請貸款時限於自有受保護人身分開始起算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