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輔助應受保護人創業小額貸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前條之申請,除臺北輔導所之應受保護人直接向本會提出外,其餘應向
  戶籍所在地之分會提出。
  分會接受前項申請,應就各項文件切實審核貸予受保護人,並同時將受
  保護人貸款資料副知其他各分會,發放後應報本會備查。
  前項申請貸款時限於自有受保護人身分開始起算二年內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