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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分處消防隊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隊隊員,依消防與救難設備(車輛)及實際需要配置之,其標準如左: 一、雲梯與化學消防車每輛配置隊員八人(含駕駛)。 二、水箱消防車每輛配六人(含駕駛)。 三、救護車每輛配置駕駛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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