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礦工商事業派員出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農礦工商事業派員出國須為申請事業之現職人員並符合左列各款之一。
  一、出國考察業務、調查市場、接洽業務(包括簽約、投標、採購、推
      廣外銷、籌設分支機構)、參加會議、短期服務(包括售後服務、
      安裝或修理機器、指導生產、技術講授等)或派往國外駐在服務者
      須年滿二十二歲。
  二、出國受訓或實習者,須年滿二十歲並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
  (二)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曾任原習學科或及格類科
        有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符合擬受訓或實習工作之資格者。
  三、漁撈事業派員出國接船或其船員上船工作者,須為經主管機關審查
      合格之船長、輪機長、報務員或其他船員。
  四、出國至分支機構查核帳目者,須為年滿二十二歲之會計、稽核人員
      或登記有案之監察人。
  五、與國外訂有承攬工程契約(以下簡稱承辦國外工程),必須在國內
      臨時召募技術員工支援,經經濟部會商內政部核准者。
  六、與國外合作開發森林資源訂有供應原料契約,經經濟部核備有案者
      。
  七、其他有派員出國履行與國外所訂契約之必要,經主管機關證明屬實
      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派遣出國之人員前往國外分支機構駐在服務之名額,以
  各該事業設立分支機構及對外投資計畫所經核定之員額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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