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石油處置措施前,應先
  擬訂實施期間及措施內容,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公告實施;其原因
  消滅時,應公告解除,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二十
  條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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