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紡織品計畫性配額重新核配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計畫性配額重分配以十年為一期,第一期自民國七十五年至八十四年底
  止。重分配類別一經確定,除情況特殊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外,於實施
  重分配第一期內不因利用率或配額冷熱門變化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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