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各款之定義如下:
  一、供測試用者:指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其數量未逾五
      件者。但經指定公告樣品數量者,不在此限。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指商品輸出維修後再輸入者。
  三、緊急維修品:指供限時維修之資訊類維修品及經指定公告之維修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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