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檢驗之需要,主管機關得指定特定商品於報請檢驗前,應先申請 型式認可,取得認可證書,並得於該商品報驗時簡化其檢驗程序。 前項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型式認可,逕行辦理報驗,經查核 相關文件符合規定,並具結於一定期間內辦理核銷後,發給證明: 一、供測試用者。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 三、緊急維修品。 前二項申請型式認可之要件、程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限、核(換)發 、撤銷、廢止、逕行報驗文件之查核、具結、核銷程序、方式、證明之 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