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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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9日

制定依據

1. 商品檢驗法 中華民國090年10月24日
  為執行檢驗之需要,主管機關得指定特定商品於報請檢驗前,應先申請
  型式認可,取得認可證書,並得於該商品報驗時簡化其檢驗程序。
  前項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型式認可,逕行辦理報驗,經查核
  相關文件符合規定,並具結於一定期間內辦理核銷後,發給證明:
  一、供測試用者。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
  三、緊急維修品。
  前二項申請型式認可之要件、程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限、核(換)發
  、撤銷、廢止、逕行報驗文件之查核、具結、核銷程序、方式、證明之
  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