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生產,指石油或石油產品之蒸餾、精煉或摻配。 本辦法所稱銷售,指國內銷售。 本辦法所稱之儲油設備,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牆壁,專 供儲存石油之構造物,並依建築法規定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者。但依法 不適用建築法請領使用執照規定之構造物,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