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生產,指石油或石油產品之蒸餾、精煉或摻配。
  本辦法所稱銷售,指國內銷售。
  本辦法所稱之儲油設備,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牆壁,專
  供儲存石油之構造物,並依建築法規定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者。但依法
  不適用建築法請領使用執照規定之構造物,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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