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指國營事業自行從事、合作或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 發展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 、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參照經濟部研發成果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明定研發成果之用詞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