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售電業按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 二、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按其發電設 備供自用之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 三、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充。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