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經濟部
能源署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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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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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
或解繳國庫,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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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次修正條文無溯及生效之必要,爰依法制體例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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