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25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30200160A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6條、第9條、第1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經濟管制

立法總說明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其後於一百零九年
六月四日修正發布,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
本辦法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
濟部能源署管轄,另參考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爰
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管理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修正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經濟部
能源署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
或解繳國庫,爰予修正。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次修正條文無溯及生效之必要,爰依法制體例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