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稱建築物,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執照及其使用執照,或合於建築法第九十八條
    規定之合法建築物。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條例所許可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之建築構造物。
四、依廢止前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第二點第十款規定,取得專供
    畜禽生產證明文件,或取得專供農業生產之寮舍接水、接電證明書且
    專供畜禽生產之寮舍。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