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管理站:
  一、遊憩據點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二、遊憩據點面積未達十公傾,但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者。
  三、遊憩據點距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者。
  四、具有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區域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