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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各監理所各置所長一人,承公路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副所長二人( 內一人應以相當技術人員充任),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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