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監理所各置所長一人,承公路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副所長二人(
  內一人應以相當技術人員充任),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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