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處: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 二、各臨時工程處:執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項。 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一、本條修正為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二、考量本次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主要係將人事制度由「資位職務分立 制」改為「官等職等併立制」,次級機關名稱宜俟交通及建設部暨所 屬機關組織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再一併更名,以免機關更名頻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