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處: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
二、各臨時工程處:執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項。
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修正為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二、考量本次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主要係將人事制度由「資位職務分立
    制」改為「官等職等併立制」,次級機關名稱宜俟交通及建設部暨所
    屬機關組織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再一併更名,以免機關更名頻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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