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實施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適用範圍:
  (一)本程序適用於本局國內外訓練,及使用年度訓練經費之所有單位
        及受訓人員。
  (二)採購新裝備所產生之訓練需求,應於購案合約中明列售後服務及
        技術轉移各階段廠商所負之訓練責任,如確有派員赴國外受訓之
        必要時,應將所需費用列入購案預算中。
  (三)奉核定之其他訓練項目。
  本程序不適用於本局國內外觀摩、訪問、參加研討會議等各項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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