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程序依據「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及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本局)品質手冊等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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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使本局民航人員訓練業務有所遵循,並能順利執行,發揮訓練
最大功效,增進受訓人員之學識及技能,以促進民航事業之發展,保障
飛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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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一)本程序適用於本局國內外訓練,及使用年度訓練經費之所有單位
及受訓人員。
(二)採購新裝備所產生之訓練需求,應於購案合約中明列售後服務及
技術轉移各階段廠商所負之訓練責任,如確有派員赴國外受訓之
必要時,應將所需費用列入購案預算中。
(三)奉核定之其他訓練項目。
本程序不適用於本局國內外觀摩、訪問、參加研討會議等各項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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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劃分:
(一)本局企劃組負責訓練業務之規劃與策定、年度訓練需求之審查與
督導、與國外訓練之協調實施。
(二)民航人員訓練所,負責國內訓練之執行及改進建議。
(三)本局各單位含幕僚單位根據業務及人力需要,提出訓練需求、訓
練建議及在職訓練之規劃與執行。
(四)本局人事室(及各人事單位)負責受訓人員資歷之審核,學經歷
管制及人事運用。
(五)本局各幕僚單位負責各該單位及其業管單位訓練手冊或計畫之訂
定、技術審核及督導。
(六)軍民政府機構及各民航業經本局核准後委請民航人員訓練所代為
訓練者,負責訓練手冊或計畫之訂定、技術審核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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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種類及項目:
(一)訓練種類:
1.職前訓練
2.現職人員專精、複訓訓練
3.在職訓練
4.遠距訓練
5.其他
(二)訓練項目
1.管理及一般業務
2.飛安管理
3.飛航管制
4.航電工程
5.航空通信
6.航空氣象
7.飛航情報
8.資訊管理
9.航站經營
10.場站工程
11.航務管理
12.機場消防
13.空運危險物品安全處理
1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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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訓練:
(一)本局各單位根據業務需要,於每年二月份填具「年度民航人員國
內訓練需求表」(如附表一)提出下年度之訓練需求報局,惟現
職人員專精訓練,及在職訓練,每人每年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
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本局根據各單位所提訓練需求委請民航人員訓練所,就該所能量
協調各派訓單位,調製年度訓練需求,經本局審查後陳報交通部
。
(三)訓練需求經奉核定後,民航人員訓練所應於年度開始前完成訓練
之各項準備。
(四)民航人員訓練所根據年度訓練需求,實施年度訓練,如因臨時需
要增減,應於執行前七日報局核定。
(五)民航人員訓練所應於每一班次訓練實施完畢將訓練實施成果、進
度、訓練成效檢討報告及受訓人員成績送本局及各有關單位。
(六)民航人員訓練所應於年度終結對全年訓練之實施,包括協調作業
、教學設備、教師、教材、課程內容、訓練績效,及其他有關訓
練工作之執行事項應作全般之檢討,於本局年終檢討會前報局。
(七)各單位對參加訓練合格之人員,自結業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改派
與訓練性質不同之其他工作。
(八)民航人員訓練所對受訓人員成績特優劣者,得按規定通知原單位
予以獎懲。
(九)民航人員訓練所,為執行訓練業務,應按本局各幕僚單位所訂定
之訓練計畫,規劃、制定訓練課程,遴聘師資。
(十)民航人員訓練所對於訓練期滿合格之學員,應依規定分別核發結
業證書、證明或終身學習護照註記名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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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訓練
(一)國外訓練之實施,應基於業務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選派適當人
員赴民航各類專業與先進之訓練機構受訓,以吸收新知返國後能
擔負工作,且能擔任教師轉訓有關人員。
(二)因協調連繫,訓練資料印寄費時及中外會計年度起迄日期不同,
本局各單位根據業務需要,不分年度一次提報二至五年「民航人
員國外訓練需求表」(如附表二)。
(三)本局企劃組,就各單位提出之國外訓練需求,簽審彙整後循現行
管道與國外訓練機構連繫協調,一俟獲致協議即陳報交通部核定
,並編列預算。
(四)國外年度訓練需求,經奉核定後,本局分別協調國外有關機構實
施。
(五)國外年度訓練需求經奉核定後,派訓單位,應於開訓六十日前,
填具「年度國外訓練提名人員資歷表」(如附件三)、承諾書(
附表四)送局。
(六)國外受訓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本局連續服務二年,及任有關科目工作一年。
2.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但科學、技術人員得延長至
六十歲以下。
3.需要時,受訓前之本科學識,或同等測驗應及格。
4.最近二年考績均列甲等。
5.英語能力測驗委請語言中心或本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理聽、使
用、閱讀與字彙三項各皆不得低於六十分,會話不得低於 S-2
,其他國家語文程度得參照辦理,已有甄試合格記錄者不需再
作測驗。
6.學識素養具有擔任教師之潛能。
對國外採購本局無使用經驗之新裝備之合約訓練,如具有合格知
識技能之專業技術人員不能盡符合各條件者得專案辦理不在此限
。
(七)受訓人接受訓練完畢,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受訓報告報局。
(八)受訓人員返國後,至少需要在本局擔任與受訓項目有關職務,其
期間為帶職帶薪出國時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一年。受訓人員於
赴訓前應出具承諾書遵守本款規定,否則賠償出國全部費用。
(九)出國受訓期間,受訓人員不得自行變更受訓班次或請求延長,於
受訓期滿,應立即返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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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程序自核定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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