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補貼之對象、種類、額度如下: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
(一)國內航線: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補貼其降落費、土地使用費、
房屋使用費、維護棚廠使用費、機庫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為期一
年。
(二)國際航線: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補貼其降落費百分之十五,為
期六個月。
二、航空站地勤業:
(一)國內航線: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補貼其航空站之房屋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維護棚廠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為期一年。
(二)國際航線:依業者所在航空站航機起降架次與前一年同一月份起
降架次相較之減少幅度,補貼其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自九
十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其補貼計算方式如下:
1.起降架次未滿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三十者,全額補貼。
2.起降架次為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
者,其補貼百分比=100% -
〔(本年同一月份起降架次÷前一年同一月份起降架次)×100
% -30%〕。
3.起降架次為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不予補貼。
三、空廚業:
(一)國內航線: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補貼其航空站之房屋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為期一年。
(二)國際航線:依業者所在航空站旅客量與前一年同一月份旅客量相
較之減少幅度,補貼其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自九十二年四
月一日起,為期一年;其補貼計算方式如下:
1.旅客量未滿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三十者,全額補貼。
2.旅客量為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
,其補貼百分比=100% -〔(本年同一月份旅客量÷前一年同
一月份旅客量)×100%-30%〕。
3.旅客量為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不予補貼。
四、機場內之商店:機場內之餐飲賣店、免稅商店、一般商店、商業廣
告、自動販賣機、停車場、花藝店、保險櫃檯、電訊服務及其他提
供旅客具商業性質之服務者,依業者所在航空站旅客量與前一年同
一月份旅客量相較之減少幅度,補貼其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及
權利金,並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其補貼計算方式如
下:
(一)旅客量未滿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三十者,全額補貼。
(二)旅客量為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
,其補貼百分比=100% -〔(本年同一月份旅客量÷前一年同
一月份旅客量)×100%-30%〕。
(三)旅客量為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不予補貼。
(四)馬公航空站以前二年同一月份之旅客量為計算基準。
五、汽車運輸業:
(一)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營業車輛,自
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補貼其汽車燃料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為期一
年。
(二)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補貼
其九十二年下期使用牌照稅。
(三)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路線使用之自有站、場,
補貼其九十二年房屋稅百分之五十。
(四)計程車客運業之營業車輛,於九十二年六月一日當日公路監理機
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者,每輛補貼五百公升九五無鉛汽油。
(五)民營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依九十二年四月五日當
日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營業路線使用車輛數,每輛
補貼營運虧損新臺幣三萬元整,其中百分之三十應用於員工薪資
損失之補償。
六、旅館業及觀光旅館業:供旅館及觀光旅館使用之房屋,補貼其九十
二年房屋稅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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