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事)機構 ,除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稅費外,並得對其員工提供 必要之協助。 醫療機構因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前二項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償、補 貼措施及基準,與補貼稅費之種類、額度,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