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每次發航前,遊艇駕駛應落實航行前準備,非自用遊艇駕駛應自行或
指定專人向乘員示範救生衣穿著方式,並告知乘員救生衣及相關救生設備
位置,始得航行。
非自用遊艇遇有水流湍急、灘礁或其他危險時,遊艇駕駛應要求乘員穿著
合格之救生衣。
〔立法理由〕 一、非自用遊艇所有人,以出租或其他有償方式從事經濟上交易活動並獲
取利益,應就該活動所開啟之危險,負有一定防範之義務。考量救生
衣屬於落水人員是否能獲救關鍵要素,爰參照搭乘載客船舶安全須知
,規範非自用遊艇駕駛於發航前應示範救生衣穿著方式以及告知乘員
救生設備放置位置,爰修正第一項。
二、參照小船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航行期間遇有危險狀況應要求非自
用遊艇乘員穿著救生衣,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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