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稱場站使用費,指降落費、夜航費、停留費、滯留費、候機室設
備服務費、地勤場地設備使用費、空橋或接駁車使用費、擴音設備服務費
、航空站地勤業機坪使用費、空廚業機坪使用費、民用航空運輸業因業務
需要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機坪使用費(以下簡稱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機坪
使用費)、輸油設備使用費、安全服務費、飛機供電設備使用費、機艙空
調使用費、自動行李分揀輸送系統使用費及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所稱助
航設備服務費,指過境航路服務費、航空通信費及飛航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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