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籌辦、航機務審
查、試航、航線證書申請、繳還、註銷或換發、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
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報核、證書費及其有效期限等事項,準用民用航空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前項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報請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客、貨運
價之使用限制、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等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
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國際定期航線規定。
〔立法理由〕
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於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
業者)之正常營運確有影響,且其影響程度及恢復時間亦難掌握,為提供
業者營運上之協助,參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有條件保留航線經營權之權宜
措施與倡議,及對未來可能發生之災害事由致影響業者航線營運之情形需
有彈性處理空間,爰配合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五項之
增訂,將第一項準用規定之「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六項」修正為「第
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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