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0003314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空

立法總說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係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訂
定發布,並歷經五次修正施行迄今。鑒於國際間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疫情影響,導致世界各國均採取嚴格邊境防疫管制措施下,造成疫情影響
期間之航空旅運需求近乎消失,嚴重衝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
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之營運及財務狀況,因此,業者不得不縮減營運
規模,暫停部分航線,以減少營業損失。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僅建立「預防
和管理民用航空衛生事件之合作安排(CAPSCA)」,並提案建議有條件保
留業者之航線經營權,以協助渡過難關;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
業者之影響,為提供其營運上之協助並與國際應對措施接軌,以及對未來
可能發生之災害事由致影響業者航線營運之情形保留彈性處理空間,爰配
合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五項之增訂,修正本辦法第三
條及第九條之準用範圍,以資遵循。

法規異動

修正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籌辦、航機務審
查、試航、航線證書申請、繳還、註銷或換發、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
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報核、證書費及其有效期限等事項,準用民用航空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前項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報請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客、貨運
價之使用限制、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等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
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國際定期航線規定。
〔立法理由〕
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於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
業者)之正常營運確有影響,且其影響程度及恢復時間亦難掌握,為提供
業者營運上之協助,參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有條件保留航線經營權之權宜
措施與倡議,及對未來可能發生之災害事由致影響業者航線營運之情形需
有彈性處理空間,爰配合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五項之
增訂,將第一項準用規定之「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六項」修正為「第
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以資遵循。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證書申請、繳還
、註銷或換發、證書費與其有效期限、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及定期飛航
班機時間表報核等事項,準用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八
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前項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報請民航局轉
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客、貨運價之使用限制、報請備查程序及
生效日期等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及
第十一條有關國際定期航線規定。
〔立法理由〕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嚴重衝擊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者
(以下簡稱業者)之營運及財務狀況,因此,業者不得不縮減營運規模,
暫停部分航線,以減少營業損失,爰配合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
條之一第五項之增訂,將第一項準用規定之「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六
項」修正為「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以資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