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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蒙藏文化中心場地借用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中心場地得提供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團體、公司、法人、學校舉辦學術性 演講會、研討會、集會、訓練及相關藝文活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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