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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凡海外華僑、華裔、華人,依其學力與興趣,自願接受本校教育申請入 學者,經審查錄取註冊後,為本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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