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駐外僑務工作人員承僑務委員會委員長之命,並受駐在國使館、代表機
  構或指定之機構首長之指揮監督,掌理左列事項:
  一、輔導健全僑社組織,加強僑胞僑團聯繫,促進團結合作,推展服務
      工作。
  二、輔導華僑社團展開各項愛國活動及重要工作。
  三、輔導僑社辦理華文教學、新聞傳播,宣揚中華文化。
  四、輔導華裔青年回國升學、觀摩、研習,協導僑胞回國參觀、訪問、
      考察。
  五、配合華僑經濟輔導措施,增進華商與祖國貿易關係。
  六、適時蒐集僑情、政情、匪情資料、研判、分析、處理及彙報。
  七、策導華僑社團,聯繫當地自由正義人士,推展國民外交活動及對敵
      鬥爭事項。
  八、其他有關當地僑務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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