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社會教育推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推行華僑社會教育,應辦事項如左:
  一、辦理華語文班或識字班。
  二、設置華僑職業補習學校或補習班。
  三、設置圖書室或閱報室。
  四、推廣華僑視聽教育。
  五、辦理中華文化圖片陳列展覽。
  六、推動華僑體育康樂活動。
  七、其他有關華僑社會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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