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社會教育推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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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行海外華僑社會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

  推行海外華僑社會教育,採下列三種方式:
  一、設置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負責推行。
  二、由華僑學校、華僑團體、華僑事業機構兼辦。
  三、選擇華僑集中之重要地區籌設社教中心。

  推行華僑社會教育,應辦事項如左:
  一、辦理華語文班或識字班。
  二、設置華僑職業補習學校或補習班。
  三、設置圖書室或閱報室。
  四、推廣華僑視聽教育。
  五、辦理中華文化圖片陳列展覽。
  六、推動華僑體育康樂活動。
  七、其他有關華僑社會教育事項。

  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冠以當地地名,由駐地使領館、駐外代表機
  構或當地華僑團體策動籌設,並聘熱心人士擔任委員。

  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
  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得酌置人員分組辦事。

  本會為輔導海外華僑推行視聽教育,得協助文化社教事業機構編製視聽
  教育器材,廉價或免費供應,並視海外環境與需要,分區設置視聽教育
  推廣中心,指定當地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華僑學校或華僑團體兼
  辦視聽教材之傳遞及配發等工作。

  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華僑學校﹑華僑團體或華僑事業機構推行華
  僑社會教育,所需經費自行籌措或由僑社公有財產撥充,其辦理成績優
  良者,本會酌予獎助。華僑團體或個人自願捐款,以充推行華僑社會教
  育經費者,依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辦法所定標準敘獎。

  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華僑學校、華僑團體或華僑事業機構推行華
  僑社會教育,在同一地區應互取聯絡,並於每年年初將將工作計畫及每
  年終了將實施情形分報本會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