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僑保保險費由本會洽商承保機構定之。
  前項保險費,由本會補助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投保僑生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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