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
  算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
  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由
  行政院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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