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重劃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三、區段徵收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四、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
一、本基金之來源。
二、行政院秘書長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會商結論,內政部於高鐵車站
    區段徵收開發財務結算盈餘所獲配之土地資產,原則同意在不得出售
    之前提下撥充本基金,其因設定地上權或出租等衍生之收益歸本基金
    收入來源,爰於第四款明定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相關收入為本
    基金之來源,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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