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平均地權政策,有效促進土地利用及達成地利共享目的,設置實施
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內政部擔任開發主體,透過區段徵
收或土地重劃方式,配合中央重大政策取得所需建設用地,及適時協助地
方政府加速辦理具專案性、政策性之整體開發,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訂定「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其要點如下:
一、本基金設置之目的及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本基金之性質及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本基金之來源及用途。(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本基金管理會之設置、組成、委員任期、開會期程及委員之迴避。(
第五條)
五、本基金管理會幕僚人員之派兼事宜。(第六條及第七條)
六、本基金管理會之任務。(第八條)
七、本基金之存管方式。(第九條)
八、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第十條及第
十一條)
九、本基金決算賸餘及基金結束時之處理。(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