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大眾傳播業,指下列事業: 一、出版事業:指發行新聞紙、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之事業。 二、電影事業:指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工 業。 三、無線廣播、無線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四、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 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