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一人。 二、具律師、會計師專業背景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為配合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有關中央廣播電臺之監督輔導業務由文化 部承受,爰將「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