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戲劇節目獎:指播出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
          廣告部分)為三百分鐘以上之連續劇。
    (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指播出之電視電影或單元戲劇、迷
          你影集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為
          三百分鐘以內。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指以提供教育、藝術、文化為內容之節目。
    (四)科學節目獎:指提供科學或科技相關知識,以提升觀眾科學素
          養之節目。
    (五)兒童少年節目獎: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行腳節目獎:指藉由親身探訪,介紹在地采風、休閒旅遊、美
          食等內容之全外景節目。
    (七)綜藝節目獎:指以音樂、歌舞、才藝表演、短劇、遊戲或競賽
          等元素為內容,並以娛樂為主要目的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
          、綜合性之節目。
    (九)動畫節目獎。
  二、個人獎:
    (一)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二)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三)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四)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五)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七)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八)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九)戲劇節目導演獎。
    (十)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十一)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二)戲劇節目編劇獎。
    (十三)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十四)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十五)行腳節目主持人獎。
    (十六)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十七)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十八)攝影獎。
    (十九)剪輯獎。
    (二十)音效獎。
    (二十一)燈光獎。
    (二十二)美術設計獎。
  三、行銷廣告獎:
    (一)節目行銷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對於製播之節目所為
          之整體企畫、宣傳與創意,以滿足自身與消費者之需求。
    (二)頻道廣告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以宣傳頻道
          形象或節目之廣告。
  四、創新技術獎:指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製播節目,對電視產業技術革
      新有實質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五、特別貢獻獎:指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或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
  非屬本辦法獎勵項目。
  參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節目、廣告,以第二條各事業所製作,且
  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間首次公開播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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