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指具教育文化內容與意義之節目。
    (四)兒童節目獎:指針對兒童製播之節目。
    (五)少年節目獎:指針對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社會關懷節目獎:指以關懷社會群眾、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
          容之節目。
    (七)藝術文化節目獎: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
          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
          、綜合性之節目。
    (九)社區節目獎: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區特色之節目。
    (十)廣播劇獎: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
          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十一)單元節目獎: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且
            長度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
  二、個人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三)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四)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五)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六)社會關懷節目主持人獎。
    (七)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八)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九)社區節目主持人獎。
    (十)企劃編撰獎。
    (十一)音效獎。
  三、廣告獎:
    (一)商品類廣告獎
    (二)非商品類廣告獎
  四、電臺獎:
    (一)電臺臺呼獎。
    (二)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指無線廣播事業之品牌行銷、企製概念
          、宣傳或跨媒體整合模式、具創新之作為以提高電臺經營績效
          及電臺品牌形象者。
  五、數位應用獎:指提出之技術、應用方案或業務方案之應用,對於無
      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之數位應用有實質助益,且已執行應用
      之個人或團體。
  六、特別貢獻獎:指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或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
  非屬本辦法獎勵項目。
  參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節目、廣告,以第二條各事業所自製,且
  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間首次公開播送者為限。
  參賽第一項第四款之臺呼、行銷創新作為,以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至
  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或執行者為限。
  參賽第一項第五款之技術、應用方案或業務方案之應用,以於一百零二
  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發表與執行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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