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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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
  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法人化及相關稅籍登記。
  二、產品或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
  三、創業育成。
  四、健全經紀人制度。
  五、無形資產流通運用。
  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七、運用資訊科技。
  八、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
  九、促進投資招商。
  十、事業互助合作。
  十一、市場拓展。
  十二、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三、參與國內外競賽。
  十四、產業群聚。
  十五、運用公有不動產。
  十六、蒐集產業及市場資訊。
  十七、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
  十八、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用。
  十九、協助活化文化創意事業產品及服務。
  二十、其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審查基準
  、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