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製播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3日

條文關聯

  二十三、電視節目應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製播,其內容如
          有「裸露、性行為」及「暴力、血腥、恐怖」等鏡頭,應依下
          列方式處理:
        (一)「裸露」部分:
              1.限制級可保留未暴露生殖器及陰毛之裸露鏡頭,但為劇
                情需要,且無性行為、猥褻意味或渲染方式而裸露生殖
                器及陰毛者,不在此限。
              2.輔導級得保留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
               (1)背面全裸。
               (2)透過毛玻璃或其他有遮掩之全裸。
              3.普遍級與保護級得保留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
                :
               (1)六歲以下之兒童全裸。
               (2)以裸露上半身為常習者。
               (3)不具色情意味之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
        (二)「性行為」(包括姦淫暨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
              為)部分:
              1.限制級:
               (1)脫離常軌的性行為鏡頭,如:雞姦、輪姦、屍姦、
                    獸姦、使用淫具等均不得播出。
               (2)明顯渲染性行為,屬於猥褻的鏡頭或情節,如:誇
                    張的性行為、性行為過程之具體描述或生殖器之撫
                    摸等,均不得播出。
               (3)不得播出描寫施加或接受折磨、羞辱而獲得性歡樂
                    之情節。
               (4)描述強暴過程細節,其表現方式使人以為對他人進
                    行性侵害是被認可之行為,均不得播出。
              2.輔導級:
               (1)不得有前款限制級所述情節。
               (2)為避免對少年在「性」方面產生誤導作用,不得有
                    強暴過程的細節描述及強烈性暗示的對白、聲音或
                    動作。
               (3)劇中人雖著衣,但從其動作可以看出涉及暴力、凌
                    辱、猥褻或變態等性行為者,均不得播出。
              3.保護級:涉及性問題者,除不得有前二款限制級、輔導
                級所述情形外,並不得誤導兒童對性之正確認知。
              4.普遍級:
               (1)不得有前三款限制級、輔導級、保護級所述情形。
               (2)不得有任何性行為、色慾動作或對白。
        (三)「暴力、血腥、恐怖」部分:
              1.限制級:過度描述暴力、血腥、恐怖,其表現方式為一
                般成人無法接受的情形,如:過度描述殺人或虐待動物
                等嚴重違反人道精神者,均不得播出。
              2.輔導級:暴力、血腥、恐怖程度足以影響少年身心健康
                或引發模仿者,如:殺人或自殺過程的細節描述、肢體
                受傷殘之細節過程等,均不得播出。
              3.保護級:
               (1)暴力、血腥、恐怖程度足以影響兒童身心健康或引
                    發模仿者,均不得播出。
               (2)重複加於身體或心理上之暴力,均不得播出。
              4.普遍級:
               (1)不得有任何對兒童發生不良影響之暴力、血腥、靈
                    異、恐怖等鏡頭或情節。
               (2)容易引起兒童模倣以致傷害自己或別人之鏡頭,如
                    玩火試驗、閉氣潛水、自縊、自我捆綁或反鎖嘗試
                    等,均不得播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