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前條各類登記,應繳納審查費,並填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製定之申請
書表,連同本準則規定應檢附之資料,送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所稱之申請書表,包括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申請書、
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申請書、切結書、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及其他與申請
程序有關之書表格式。
依本準則辦理之申請案,檢附之資料如非正體中文或英文者,應另附正體
中文或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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