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藥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藥師懲戒
  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各該設置機關遴聘之。
  第一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專家(含藥師、藥劑生)學
  者及法學專家學者、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
  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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