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進行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之檢查,經
認定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規定者,核發運銷許可;未符合者,於收
受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得申請複評,並以一次為限。
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收受前項未符合規定之通知後不服者,或依前項規定申
請複評經駁回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
一、中央主管機關發給運銷許可前,進行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之檢查,
    未符合者可申請複評之規定。
二、複評非屬訴願先行或替代程序,故不服初次或複評否准決定者,均得
    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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